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3-11-14    点击: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23〕1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全面构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体制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重点领域

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为基础,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为重点,大力推进内蒙古生态保护和修复。

(一)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针对大兴安岭森林、呼伦贝尔草甸草原、科尔沁草原、锡林郭勒典型草原、阴山北麓草原和乌兰察布荒漠草原等重点地区和重要的土壤碳汇基地,实施国土绿化、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经营、退化沙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等,逐步提升森林、草原生态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鼓励开发碳汇项目。

(二)沙化土地治理修复重点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针对浑善达克、乌珠穆沁、科尔沁等重要沙地和重要风沙源区、库布齐毛乌素沙漠沙化地、贺兰山西麓、阿拉善荒漠等重点区域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实施封沙育林育草、小流域综合治理、风电光伏治沙试点等,筑牢绿色屏障,改善沙区生态状况。

(三)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针对黄河流域内蒙古段、大兴安岭嫩江上游水源地、额尔古纳河流域、西辽河重要源流区、“一湖两海”、察汗淖尔及额济纳绿洲等重点湖泊与湿地生态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实施退牧还湿、退养还滩、湖泊与退化湿地修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生态综合治理等,加强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针对黄河流域、乌海及其周边、阴山大青山、大兴安岭南麓、燕山山地等地区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开展历史遗留矿区综合治理,实施矿区土地整治、地形地貌重塑、土壤重构和改良、林草植被恢复、受损生态廊道修复等工程,恢复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

(五)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苏木乡镇整体或部分嘎查村为单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重点针对农田生态系统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污染土壤修复、退化农田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沟渠、河道疏浚、秸秆综合利用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提高农田基础设施配置。

(六)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点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展城镇空间修复,实施城镇闲置低效土地集中连片改造利用、“城中村”等集体建设用地再开发;开展城市生态修复,实施生态廊道建设、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等;开展城镇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城市森林、湿地、绿地、公园建设、水污染综合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塑造多元宜居城镇空间。

(七)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重点地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循环农林牧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重点生态产业;发展经济林产业、新型种业和草、沙、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等多种生态资产;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参与光伏新能源基地建设;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二、完善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管理机制

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引导和激励机制,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保障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八)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项目库。行政公署、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等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按照项目管理和实施权限,有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项目,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库,按年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及时更新完善。

(九)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相关事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方案时,要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任务目标或核心指标、工程措施、投资概算、支持政策、符合规定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主要内容,合理确定财税支持方式及资金比例,并可依规设置若干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石料利用、(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水土流失防治、河道保护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植树造林、森林质量提升、草种业振兴、生态产业发展等。

(十)公开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项目投资、设计实施、管护及后续开发等事项的运作模式及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或公示。社会资本可以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各类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也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

(十一)强化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保障。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推进项目实施,指导社会资本选择专业机构承担生态修复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并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和相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组织工程实施,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未按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确定的方向开展修复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况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完成整改经验收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继续实施。加强适应性管理,对于可能导致偏离生态修复目标或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的修复措施,项目审批部门要导建设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后实施,不得边调整边实施。

(十二)严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竣工验收。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竣工后,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要开展工程复核、工程结算、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土地重估等工作和相关档案整理,并在1个月内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通过的,要出具验收批复意见,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社会投资主体收益,兑现相关支持政策验收未通过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十三)加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后期管护。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后期管护主体签订三方管护合同,合理确定项目后期管护和运维工作边界,落实后期管护经费,明确后期管护主体责任、管护期限和管护内容等。后期管护经费纳入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预算足额保障,管护期限从项目通过验收确认时起算,管护期限应不少于3年。

(十四)完善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信用评价体系。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开展社会投资主体信用评价(合同履行、从业行为、服务态度、工程质量)和项目效益评价(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评价结果可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信用等级评价和政府确定社会投资主体收益的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五)加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权属管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范围内涉及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取得验收批复意见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权属调整的,应按程序组织权利各方签订调整协议,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维护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纠纷。

三、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相关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十六)实行差别化用地保障政策。各地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要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用地结构、布局和时序利用生态修复项目区内土地发展旅游、康养服务产业,符合可不征收、不转用条件的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和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按现用途管理,要制定具体措施,纳入台账管理,指导社会资本规范使用,保障其正当权益;要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向社会资本灵活供应土地,支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十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各地充分使用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在实施中腾退的规划规模、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指标将建设用地修复治理为农用地的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指标使用修复治理为长期有效稳定利用耕地的可按相关规定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要求的,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区内流转交易。涉及产生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项目,在编制修复方案中单设利用方案章节,明确相关要求,随同修复方案一同批复实施和验收,不再单独审批。新增耕地三级核定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入库管理和交易等后续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合理利用土石料。各地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在施工中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湖清淤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确有剩余的,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收支两条线,在签订修复协议时予以明确。涉及土石料利用的,在编制修复方案中单设利用方案章节,明确相关要求,随同修复方案一同批复实施,不再单独审批。

(十九)创新林木管理机制。各地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生态林等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可在项目区内利用不超过修复面积1%的修复面积作为生态产业用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需要和生态产业涉及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的,优先保障林地定额及林木采伐限额。要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鼓励流转和经营方式创新,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支持公开市场交易,保障林权有序流转。可以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二十)探索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在投入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中开发碳汇项目,加大碳汇产品开发力度,申请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备案,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通过扩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规模显著提升自治区生态系统固碳能力。

(二十一)发挥财政引导和带动作用。对于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鼓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对社会资本参与的林业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贷款贴息、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森林保险保费补贴,降低林业PPP项目风险,增强项目收益能力。对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生产者补贴、农业贷款贴息补助和农机购置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加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建立协调机制。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农牧、能源、林等部门参加的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二十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地要在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试点示范工程,强化示范引领,探索经验做法。要充分发挥央企、国企等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鼓励本土企业的积极参与,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要鼓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推广,加强科研人才梯队建设,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二十四)加强监管服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完善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验收制及后期管护等管理制度,规范社会资本市场秩序,严禁以生态修复之名行违法采矿占地之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项目全流程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项目编制、审批、监管、防范风险等各项工作,防止碎片化治理、林草错位修复等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行为。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按照职能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程序,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 XX旗(县、市、区)XX生态修复项目市场化生态修复方案参考提纲

2. XX旗(县、市、区)XX历史遗留矿山市场化生态修

复项目土石料利用方案参考提纲

3. XX旗(县、市、区)XX生态修复项目新增耕地占补

平衡利用方案参考提纲

4. XX旗(县、市、区)XX生态修复项目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利用项目方案参考提纲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XX旗(县、市、区)XX生态修复项目

市场化生态修复方案

参考提纲

 

 

 

 

 

 

 

 

 

 

 

 

 

XX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XXXX年XX月


第一章    

主要说明方案编制的任务由来、编制依据、目的与任务、指导思想。

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节  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区的地理位置及涉及的行政区域、面积、所在流域或自然地理单元名称、生态系统状况和服务功能、自然地理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气候条件、水文地质、土壤、自然资源状况、生态质量状况、土地利用现状、社会经济状况等要素状况及其主要特征和项目涉及的相关规划等。

第二节  生态问题

说明区域生态系统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受损、退化、功能下降等类型、面积和程度),分析成因,明确生态保护修复对象。

第三节  前期工作情况

简述区域历史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情况。

第三章  重要性、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重要性

阐述工程范围是否属于关乎国家、自治区生态安全的生态安全屏障核心区域或重点区域,是否具有突出生态环境战略意义;项目实施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的关系等。说明其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情况。

第二节  必要性

针对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关键性及生态保护修复的紧迫性,从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角度,阐述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破解生态环境难题的必要性。

第三节  可行性

论证项目实施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以及技术和政策的可行性,说明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包括拟实施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资金投入渠道、额度及落实等情况。

第四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一节  总体定位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结合生态修复区域未来用地规划、开发利用方式和土地用途确定的生态修复方向。

第二节  基本原则

阐述工程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包括总体目标、年度目标、绩效目标三部分。总体目标主要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对象,针对存在的突出生态问题,坚持定性和定量描述相结合,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提出全方位、全区域、全过程开展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明确生态系统修复治理总面积,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促进生态减灾协同增效。项目包含多个子项目的,要对每个子项目的总体目标进行描述。年度目标主要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按年度说明工程项目和各子项目的年度目标。绩效目标主要依据项目总体目标合理设定,确定项目预期实现的产出、质量、成本、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指标,并根据项目年度目标确定年度绩效目标。对能够量化的绩效指标应设定量化指标,对包含多个子项目的,需列出每个子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四节  实施范围及期限

说明方案编制的生态修复工程范围,阐述工程范围所在的流域、山体山脉等相对完整自然地理单元名称、地理坐标、实地范围以及区域面积、周边关系等,包括基于遥感影像的工程范围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子项目布局图、工程范围(基准年)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工程范围、生态保护修复单元及子项目边界范围的矢量数据等;阐述工程范围“三区三线”、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等要素状况;说明工程范围内主要生态系统类型,构成生态系统的动植物群落特征。明确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期限。

第五节  主要任务与进度安排

围绕总体目标和具体绩效目标,说明项目需开展的重点生态修复任务,按年度说明项目、子项目工作内容安排和实施进度。

第六节  技术路线

主要包括生态修复治理的技术路线、技术手段和方法、工程布局、主要工程量、工程拟解决的生态问题等。涉及占用土地等权属问题,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确权用地和拆迁安置等利益相关者问题,要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协议书或当地政府承诺书。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说明征集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意见的情况。涉及产生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土石料利用的,单设利用方案章节或单独编制利用方案,明确相关要求和配置比例等。

第五章  生态修复工程布局与时序安排

第一节  工程布局

主要阐述工程范围内,工程子项目类型、数量、分布、生态保护修复面积以及建设内容。列表说明子项目清单,明确项目类型、生态保护修复面积、工程量等。工程布局应体现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

第二节  工程措施

阐述工程范围内各子项目拟采取的土地整治、地形地貌重塑、土壤重构和改良、林草植被恢复、受损生态廊道和动植物栖息地修复等生态修复方式及生态修复措施。

第三节  时序安排

主要阐述工程范围内各子项目的时序安排,说明子项目的工程期限和起止时间,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工程量、投资计划等。

第六章  投资估算

第一节  估算依据

阐述经费估算的依据、取费标准等。

第二节  经费估算

阐述生态修复工程施工费、监测与管护费、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以及不可预见费等费用构成。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投资总额,说明完成单位工程量的各类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所需的成本。

 

第七章  资金筹措

第一节  资金分配

阐明社会资本投入模式,明确项目总投资、申请中央投资、地方及社会资本投入资金来源组成。分别说明各分项工程资金来源、投资估算、预期产出收益。

第二节  支持政策

阐述修复后土地开发利用、特许经营供地、用地调整、后续产业开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财税扶持和各类指标专属权等方面支持政策。

第三节  收益分配

基于资金分配和支持政策,概述社会投资方收益分配机制。

第八章  跟踪监测与绩效评价

第一节  跟踪监测

阐述工程实施后跟踪监测内容与方法。

第二节  绩效评价

阐述工程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明确县级统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技术支撑等保障措施。

 

附件:1.XX旗(县、市、区)XX生态修复项目遥感影像图

2.XX旗(县、市、区)XX生态修复项目土地利用现

状图

3.XX旗(县、市、区)XX生态修复项目生态问题现

状图

4.XX旗(县、市、区)XX生态修复项目工程子项目

布局图(无子项目可不做)

5.XX旗(县、市、区)XX生态修复项目生态修复工

程部署图

6.工程范围内涉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委会)意见和承包农户意见

7.投资主体投资意向书

8.XX旗(县、市、区)XX生态修复项目绩效目标表

(包括各子项目)

9.其他专项方案和子项目设计(包括自治区级农用

地开发复核意见、盟市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项目立项审查意见、爆破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生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废弃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方案等)

附件2

 

XX旗(县、市、区)XX历史遗留矿山市场化

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利用方案

参考提纲

 

 

 

 

 

 

 

 

 

 

 

 

 

XX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XXXX年XX月


第一章    

第一节  项目简介

简述历史遗留矿山市场化生态修复项目概况。

第二节  目的任务

简述方案编制的目的和重点工作任务。

第三节  编制原则

说明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编制依据

说明方案编制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划、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编制依据。

第二章  项目区基本情况

第一节  位置交通

简述项目区位置、范围(附交通位置图)。

第二节  自然地理

简述项目区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土壤植被、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

第三节  地质环境条件

简述项目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等情况。

第四节  社会经济和人类工程活动

简述项目区所属行政区经济社会和项目区及其周边人类工程活动概况。

第三章  土石料利用方案

第一节  原地遗留土石料情况

阐述项目区范围内原有土石料分布位置、特征、土石方量等情况。

第二节  土石料剥离或开采

根据生态修复方案中进行的生态修复方式及生态修复措施工程部署,说明工程实施中新产生土石料情况(明确剥离或开采的位置、范围、估算方法和估算参数),并据此估算废弃土石料剥离或开采方量(存在工业指标差异时,需要分开估算、统计方量)。

第三节  土石料利用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根据生态修复方案中进行的生态修复方式及生态修复措施工程部署,结合项目区地质环境条件等外部施工条件,论证土石料剥离或开采的必要性和相应工程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节  土石料平衡分析

对项目区在生态修复工程中土石料供应量(原地遗留土石料和新产生土石料)、土石料需求量和剩余可处置土石料量进行平衡分析。

第五节  土石料利用方式

说明本次生态修复项目需消耗的土石料方量及剩余可处置土石料方量。明确剩余可处置土石料的处置方式经盟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一节  收益估算

估算剩余可处置土石料交易收益。

第二节  收益分配

基于资金平衡分析,概述社会投资方收益分配机制。

 

附件:1.项目区土石料平衡分析表

2.项目区原地遗留土石料现状图

3.项目区土石料剥离或开采工程部署图

4.项目区土石料剥离或开采设计综合剖面图

5.项目区土石料量估算平面图

6.XX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废弃土石

料综合利用监管责任的承诺函


附件3

 

XX旗(县、市、区)XX生态修复项目

新增耕地占补平衡利用方案

参考提纲

 

第一章    

阐述方案编制的依据,目的与任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区域自然概况

阐述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区域的位置、范围、自然地理(特别是地貌类型、气候条件、土壤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经济概况。

第三章  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情况

分析项目区建设前的土地利用情况。

第四章  耕地占补平衡利用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结合生态修复方案中各项工程部署,根据复垦地区的有关地质环境条件、水源条件、土壤条件、重金属污染情况和生态红线情况,分析论证形成长期、稳定、有效耕地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五章  耕地占补平衡利用方案

主要涉及项目复垦地点、建设工期、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区周边耕地情况和质量情况,形成长期、稳定、有效耕地面积、产能及土地权属情况,分析土地耕种人员保障及项目验收后的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肥情况。

第六章  资金平衡分析

概述总体投资估算、引入市场化投入资金估算、预期产出收益、社会资本投资与回报挂钩原则等。

第七章  保障措施

明确旗县级统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技术支撑等保障措施。


附件4

 

XX旗(县、市、区)XX生态修复项目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利用项目方案

参考提纲

 

第一章    

阐述方案编制的依据,目的与任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目的任务

简述方案编制的目的和重点工作任务。主要说明矿山生态修复中符合增减挂钩项目选址条件的规模、地块位置、复垦地类、复垦工程等。

第三章  指标规模核定

对应增减挂钩项目选址条件,主要说明可纳入增减挂钩项目的指标规模。

选址条件包括:

权属为集体所有;

遥感影像支持;

单个地块面积不小于1亩。

属于历史遗留矿山的,介绍历史遗留矿山的基本情况,包括矿山开采年份、矿种等;

属于在建矿山的,介绍矿山用地、建设及闭坑等基本情况,包括矿山用地审批批复、矿种等。

第四章  复垦地类情况

主要说明复垦方向和各地类的面积,复垦为耕地的,不能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且坡度在25°以下。

第五章  复垦工程及资金预算

主要说明对应地块复垦采取的工程措施、工程量及资金预算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明确旗县级统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技术支撑等保障措施。

 


Copyright (c) 内蒙古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20210050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