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监管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3-11-06    点击:12

关于加强监管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内房金监字[2007]1号)精神,现就加强监管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内房金监字[200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企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原则上不得超过12%。在本通知下发前经自治区住房委员会批准高于2%的缴存比例,根据企业控制成本的要求,可按本通知下调比例,也可按原审批比例执行,但超过12%的部分需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凡未经过正式审批高于12%缴存比例的,一律下调。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

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各企业必须严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制度,不得擅自超越比例调整,如超出规定范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经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批准执行。

四、各监管企业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凡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精神的,都要及时予以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于2009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国资委。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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