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11-23    点击:1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出资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

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董事选聘、免职以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 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能够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反映职工提出的问题;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应征得自治区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条 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参加自治区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二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国有资产、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应当参加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的会议津贴和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职工董事的任期、补选、罢免

第十八条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因故出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补选。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七)其他违反《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罢免职工董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

第二十三条 罢免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决议经公司党委审核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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