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日期:2023-11-23    点击:852

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自治区直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以下人员,包括: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含监事长等非派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展导向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不同领域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综合分析国有企业现状和地位作用,对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考核。

(三)客观公正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纵向和横向相比较,实事求是进行考核。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参照《自治区直属企业分类监管的意见》,将自治区直属企业分为商业竞争类和特定功能类企业实行分类考核。商业竞争类企业主要考核经营绩效和市场竞争力,兼顾产业发展和社会责任,侧重国有资本的布局、结构优化和资本回报水平;特定功能类企业考核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导企业实现服务社会和持续发展双目标,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质量,侧重实现功能定位同时降低成本。

企业分类遵循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资产配置、业务类别、承担战略任务及功能定位出现重大变动的,企业分类进行动态调整,对应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也随之做出调整。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商业竞争类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对标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

(一)基本指标(权重40分),包括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个别企业不设)。

基本指标采取下达目标值方式进行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且不低于上年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具体目标值和权重在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1、净利润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按规定调整计算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数额。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后,纳入年度合并报表考核范围的项目收益率连续三年超过10%,从第三年起项目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金额按1.3倍计算,其中属战略性新兴产业净利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金额按1.5倍计算;

2)对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改革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在净利润目标值审核或完成情况核定时予以考虑;

3)将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较上一年增量部分视同利润给予确认,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4)年内政策调控因素影响利润的予以调增或调减净利润;

5)扣除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对净利润指标,商业竞争类企业要在确定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奋斗目标,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将一并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净利润奋斗目标应明显好于基本目标水平,具体确定条件及计分细则见《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当期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与企业平均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平均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末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

3、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详细见《实施细则》)。

基本指标一经选定,原则上任期内不作调整。

(二)对标指标(权重30分),由国资委根据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点环节,综合考虑创新发展、风险防范、成本控制、科技投入、节能减排等方面确定。对标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对标指标中的财务指标采取与全国同行业标准值对比的方式进行考核,其他指标的考核方法在国资委下达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三)重点工作指标(权重30分),由国资委综合考虑企业功能使命及相关工作要求,围绕企业战略发展主题设计35项重点工作指标及考核办法,在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第九条  特定功能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重点工作指标和财务性指标。

功能性指标

功能性指标(权重2030分,根据企业市场化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考核企业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效果和质量等。对政府指令性工作、公益性投资(如建设性项目、政府交办任务等),按照重大事件节点、质量要求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对公益性资产运营(如电网等)考核城市安全运行保障任务完成程度和服务质量提升情况。功能性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目标值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按照国资国企改革方向,对部分在特定阶段承担特定工作任务的企业,由国资委另行明确指标。

(二)重点工作指标

重点工作指标(权重3040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参照竞争类企业重点工作指标设置要求,同时结合特定功能类企业承担的政策性任务和社会职能研究确定。

(三)财务性指标

财务性指标(权重3040分,根据企业市场化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考核企业经营成果和经营效率。对承担运营保障任务的企业及重点项目,考核融资成本、运行管理成本,以及企业负债控制程度等情况;对非公益性资产占比较高,且能单独核算的企业,提出效益考核要求。财务性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及权重在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第十条  以上两类企业如涉及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要求的统一设置否决指标,否决指标由安全生产指标和节能环保指标构成。

安全生产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和职工人数,在征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意见基础上,设置安全责任事故控制指标,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降级或扣分处理。

节能环保指标根据国家、自治区对企业节能环保相关具体要求,设置环保、减排以及环境污染事故控制指标。

否决指标的具体考核要求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未达到考核要求,考核结果降级。

第十一条  业绩考核系数

针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设定业绩考核系数,作为业绩考核得分的调节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设定在0.81.2之间,由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上缴利税、利润总额增长率、全年职工平均人数和企业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当年市场及政策性因素等指标加权计算确定(详细见《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考核计分

商业竞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对标指标得分+重点工作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功能性指标得分+重点工作指标得分+财务性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两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详细计分以及考核加分和扣分标准见《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照下列程序下达:

(一)企业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每年第一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在科学分析判断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条件和政策走向的基础上,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认真编制本企业财务预算,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和有关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国资委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国资委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至企业。

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下达后,企业须将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分解及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可以对纳入考核的出资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有重点、有选择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专项审计结果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三)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征求派驻企业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必要时采取通报的方式。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权重40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60分。任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权重40分)和综合绩效评价(权重20分)。

第十八条  商业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20分)和总资产周转率(权重20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特定功能类企业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20分)和功能性指标(权重2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考核方式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功能性指标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选取体现企业特点的指标,具体指标、权重和考核方法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

第二十条  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判。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详细评价计分,见《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考核计分

商业竞争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综合绩效评价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分数+任期考核加分

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分数=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分数的平均值×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00

特定功能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

两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详细计分及加分标准见《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照下列程序下达:

(一)企业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参照上一任期经营情况,提出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并将目标建议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国资委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国资委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至企业。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通过企业财务报告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任期总结分析报告报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各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各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审核报告和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营管理取得的成效,综合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企业监事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通报企业。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各自分为ABCDE五个级别(详细分级方法见《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激励收入三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二十九条  绩效薪金及任期激励具体兑现办法见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相关办法。

第三十条  对业绩优秀以及在科技创新、管理进步、国际化经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授予任期特别奖,予以表彰,并对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一定加分。

奖项设立

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管理进步企业奖”、“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和“项目建设优秀企业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1、对在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且净利润年均递增20%以上的,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2、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企业奖”:

1)任期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且为获奖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的。

2)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

3)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

3、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企业奖”,奖励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企业内部管理显著增强。

2)降本增效成绩突出。

3)风险控制水平明显提高。

4)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同行业中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任期内,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效果好,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成绩显著,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的位次显著上升的企业,授予“项目建设优秀企业奖”。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副职由各企业进行考核,须突出价值创造导向,强调责权利相统一,同时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

薪酬实行差异化分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各副职分配未拉开差距,其分配系数原则上不能超过0.8),分配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国资委对企业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或者任期激励;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访维稳事件、违纪违法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及任期激励。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已建设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逐步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国资委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如自治区本级企业新增加了企业类别,原则上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相关内容的具体实施要求及操作说明见《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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